致函政要 https://fzh1.cn 护宪维权,快乐生活 Sun, 21 Dec 2025 11:32:43 +0000 zh-Hans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6.9 冯正虎、黄尧年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申诉与建议书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3%80%81%e9%bb%84%e5%b0%a7%e5%b9%b4%e8%87%b4%e5%85%a8%e5%9b%bd%e4%ba%ba%e5%a4%a7%e5%b8%b8%e5%a7%94%e4%bc%9a%e7%9a%84%e7%94%b3%e8%af%89%e4%b8%8e%e5%bb%ba%e8%ae%ae%e4%b9%a6/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3%80%81%e9%bb%84%e5%b0%a7%e5%b9%b4%e8%87%b4%e5%85%a8%e5%9b%bd%e4%ba%ba%e5%a4%a7%e5%b8%b8%e5%a7%94%e4%bc%9a%e7%9a%84%e7%94%b3%e8%af%89%e4%b8%8e%e5%bb%ba%e8%ae%ae%e4%b9%a6/#respond Thu, 11 Dec 2025 11:29:35 +0000 https://fzh1.cn/?p=8030 ——关于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履职申请被泛信访化”问题开展法律监督的建议

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摘要】

本申诉与建议书以上海闵行区莘庄失地农民代表黄尧年等45人申请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案为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种严重倾向: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将公民依据新《行政复议法》提出的履职申请,一概定性为“信访事项”或“内部监督行为”,从而拒绝受理和审判。

这种做法导致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关于履职申请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在实践中被实质架空,人为制造了财产权保护的“司法真空”。申诉人认为,此举违背了国家“将群众诉求从信访导入法治轨道”的改革初衷。为此,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对该类现象开展执法检查,并责成法工委作出立法解释,明确禁止以“信访/内部监督”为由排除法定救济,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25年12月7日签收本申诉与建议书(EMS:1155329348574)

【正文】

申诉人: 黄尧年

(代表 45 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上海莘庄失地农民)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

手机: 18321327550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住址: 上海市杨浦区

手机: 1352467100

被申诉机关:

1. 上海市人民政府

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5.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 请求事项

(一)恳请开展专项法律监督

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针对上海莘庄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中暴露出的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被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信访化”、“内部监督化”处理的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与调研,并依法责成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本意纠正错误做法。

(二)建议作出立法解释或工作指引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作出权威解释或立法说明,明确界定:

1. 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的争议,属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定受案范围,不得以“曾有信访行为”或“属内部监督”为由排除司法审查;

2. 行政机关对履职申请不予答复或不予受理的行为,必须接受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实体审查,不得简单以“信访处理”应付。

(三)建议督办典型案件

建议就本案反映的普遍性法律适用偏差,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政府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防止新《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救济权利在执行层面被架空,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坚决防止将“履职救济”重新降格为“信访事项”。

二、 案件基本事实与维权经过

(一)历史遗留问题:征地未获合法补偿

申诉人黄尧年等45人系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5年起,因上海莘庄工业区开发建设,其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彼时仅发放少量地上附着物补偿,未对宅基地及房屋依法进行合理安置补偿,导致大量失地农民长期处于失地、房屋居住面积缩小状态。

(二)维权路径转变:从“信访”转向“法定履职申请”

二十余年信访无果后,为响应国家“信访问题法治化”号召,申诉人于2021年12月13日依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邮寄《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正式请求区政府调查核实征地补偿情况,并依法给予补偿安置或作出书面决定。此举系行使法律赋予的“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而非一般性信访。

(三)行政不作为与复议机关拒绝受理

闵行区政府收到履职申请后,逾期未作任何答复。申诉人遂依据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沪府复字〔2024〕第205号),以“涉信访事项及内部监督”为由,拒绝履行复议职责。

(四)司法救济落空:三级法院维持“信访”定性

申诉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25)最高法行再申9501号)均以“本案实质为信访事项和内部监督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驳回再审申请。至此,新法规定的救济渠道被彻底堵死。

三、 本案暴露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

(一)以“定性”架空“立法”:新《行政复议法》核心条款被虚置

申诉人的履职申请完全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的法定要件(有法定职责、有申请行为、有不履行事实)。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明确的“履职不作为”强行定性为“信访/内部监督”,完全未对“不答复之不作为”进行实体审查。此举实质上是否定了新法通过扩宽受案范围来解决“告官难”的立法初衷,导致该条款在实践中沦为具文。

(二)人为制造“救济真空”:剥夺公民程序性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赋予了公民对行政机关不履职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裁判逻辑导致了一个悖论:公民寻求行政复议被拒,寻求司法救济又被拒,形成了一个法律管不到的“真空地带”。

既不允许通过复议审查不作为,也不允许通过诉讼审查复议不受理,这严重违背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

(三)负面示范效应:阻碍“信访法治化”进程

本案并非孤例,而是许多失地农民在新法实施后尝试“信访转法治”的典型样本。若本案结论不作纠正:

1. 地方行政机关将继续以“历史遗留”或“信访”为借口,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2. 各地法院将继续以“内部监督”为名,把大量的履职申请案件拒之门外;

3. 国家“将群众诉求引入法治轨道”的改革目标将难以实现,迫使群众回归非理性的缠访闹访。

四、 恳请全国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诉人恳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将本案纳入执法检查或调研范围

建议在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检查中,将本案作为“泛信访化”规避法律适用的典型样本,查明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随意将履职不作为定性为“信访/内部监督”的普遍性及其危害。

(二)明确禁止以“信访/内部监督”排除法定救济

建议法工委适时出台解释或文件,明确:行政机关对公民提出的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履职申请,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以“信访答复”代替“行政决定”;此类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就莘庄案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在尊重司法终审权的前提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相关机关通报本案反映的法律适用问题,督促其重新审视申诉人的宅基地和房屋补偿诉求,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妥善解决途径,避免当事人在信访与司法之间长期“循环久诉无门”。

五、 结语

黄尧年等45人自1995年失地至今已近三十年,多数人年逾六旬。他们从最初的“上访求协调”,逐步转向“依法提履职申请、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真诚希望借助国家新出台的《行政复议法》,走上一条有路可循的法治救济之路。

然而,本案的处理结果显示,新法在基层仍受旧有“信访逻辑”的顽固掣肘。为此,申诉人怀着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信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交本申诉状,恳请予以重视,维护新《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权威,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人民权益的坚实盾牌。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诉人: 黄尧年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2025年12月6日

【附录】本案法律分析与条文适用意见

一、 本案完全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的受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十一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本案适用: 申诉人申请闵行区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保护财产权),区政府长期不予答复。这完全符合上述法条的构成要件。行政复议机关以“信访”为由拒绝受理,缺乏法律依据。

二、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四十七条: “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适用: 申诉人的诉请核心是“履职”,即要求政府解决征地补偿问题。这属于典型的给付行政请求,而非简单的信访咨询或建议。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政府是否有职责、是否已履行,而非在立案阶段即以“信访”为由一驳了之。

三、 “信访”与“法定职责”的界分标准

司法实践中,区分“信访”与“履职申请”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如果当事人仅是发泄不满、提出建议或咨询政策,可视为信访。

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特定职权以保护其具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如本案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则属于依法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精神: 不能简单以当事人曾进行过信访,或者申请书的形式类似信访,就否定其作为行政案件的性质。只要其实质诉求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法院即应受理。

综上,原审裁定将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履职申请混同为信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附件:

1.《冯正虎:保护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与案例》

2.  45名再审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3. 申诉人黄尧年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诉代理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45名再审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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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黄尧年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申诉与建议书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3%80%81%e9%bb%84%e5%b0%a7%e5%b9%b4%e8%87%b4%e4%b8%ad%e5%a4%ae%e5%85%a8%e9%9d%a2%e4%be%9d%e6%b3%95%e6%b2%bb%e5%9b%bd%e5%a7%94%e5%91%98%e4%bc%9a%e7%9a%84%e7%94%b3%e8%af%89/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3%80%81%e9%bb%84%e5%b0%a7%e5%b9%b4%e8%87%b4%e4%b8%ad%e5%a4%ae%e5%85%a8%e9%9d%a2%e4%be%9d%e6%b3%95%e6%b2%bb%e5%9b%bd%e5%a7%94%e5%91%98%e4%bc%9a%e7%9a%84%e7%94%b3%e8%af%89/#respond Thu, 11 Dec 2025 11:23:39 +0000 https://fzh1.cn/?p=8028 ——关于请求纠正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中“泛信访化”倾向、防止法定救济权利被架空的申诉:以上海莘庄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为例

【摘要】

本申诉与建议书以上海莘庄45名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为样本,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种危险倾向: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将公民依据新《行政复议法》提出的“保护财产权履职申请”,一概定性为“信访事项”或“内部监督”,从而拒绝进入实体审查。

这种“泛信访化”的处理方式,导致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关于履职申请受案范围)在实践中沦为具文,不仅人为制造了司法救济的“真空地带”,更严重背离了党中央关于“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的改革初衷。为此,恳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本案及此类现象开展专项督察,厘清信访与行政救济的边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本申诉书已于2025年12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寄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EMS:1155329349474)

【申诉人基本信息】

申诉人: 黄尧年

(代表 45 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上海莘庄失地农民)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

联系电话: 18321327550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住址: 上海市杨浦区

联系电话: 1352467100

【被申诉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一、 核心诉求

(一)个案监督诉求

恳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注“上海莘庄失地农民申请政府履职案”,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相关机关纠正将“法定履职申请”错误定性为“信访/内部监督”的做法,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保障失地农民合法的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

(二)制度建设建议

建议将“新《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受案范围的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点。针对地方普遍存在的以“信访化定性”规避司法审查的现象,研究出台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以“信访”为由剥夺公民对行政不作为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防止“信访法治化”改革出现回潮与异化。

二、 案件反映的法治痛点:法治通道被“信访标签”堵死

1. 历史背景:征地补偿缺位,信访二十余年无果

1995年起,因上海莘庄工业区建设,申诉人所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因当时仅发放少量青苗费,未依法对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导致失地农民长期权益受损。二十余年来,群众通过各级信访渠道反映诉求,始终停留在“转办、协调”层面,未获实质解决。

2. 法治转型:响应中央号召,从“上访”转向“依法维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申诉人于2021年主动放弃传统上访,依据《土地管理法》向闵行区政府提交《请求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正式寻求法律救济。

核心事实: 闵行区政府对该法定申请长期不予答复,构成典型的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情形。

3. 司法梗阻:新法实施后,仍遭遇全链条的“信访化”封锁

2024年新《行政复议法》生效后,申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然而:

*   行政复议环节: 上海市政府以“属信访事项及内部监督”为由不予受理(沪府复字〔2024〕第205号)。

*   一、二审法院: 上海三中院、上海高院均以“涉及信访及内部监督,不属行政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 在再审裁定((2025)最高法行再申9501号)中,维持了上述定性,实质上认可了将“履职申请”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的做法。

三、 本案暴露出的重大法治风险

本案并非简单的个案输赢,而是在新法实施背景下,地方行政与司法机关合力以“定性”架空“法律”的典型样本。

(一)架空新法条款,由于“泛信访化”导致法律虚置

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具有鲜明的“兜底救济”立法目的,旨在解决“告官不见官、履职难救济”的顽疾。

本案中,行政机关和法院无视申诉人提出的具体法定依据,仅因案由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便将其强行归类为“信访”。这种做法导致新法条款在实践中形同虚设,立法机关通过修法扩大受案范围的努力,在执行层面被彻底消解。

(二)曲解“内部监督”,人为制造“司法真空”

法院以“上级对下级的内部监督”为由拒绝立案,是本案最大的法理谬误。

公民申请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如征地补偿),是典型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若依此逻辑,所有行政不作为案件均可被解释为“内部监督”而免于起诉。这将导致行政权力彻底脱离司法监督,形成可怕的“法治真空”。

(三)背离改革方向,损害法治公信力

党中央反复强调要“把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申诉人响应号召走上法治渠道,却被复议机关和法院联手“推回”信访渠道。这种“把信法案件重新信访化”的操作,不仅让当事人感到“依法维权无门”,更会向社会传递错误信号——“法律管不了政府,还是得靠闹访”,严重损害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

四、 具体建议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治逻辑,申诉人郑重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1. 启动专项督察,纠偏“泛信访化”倾向

建议由中央依法治国办牵头,对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察。重点检查地方是否存在以“信访事项”、“历史遗留问题”为借口,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定复议诉讼权利的行为。

2. 完善制度供给,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明确界定:

*   公民依据法律法规提出的履职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得以“信访答复”代替。

*   此类履职不作为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司法机关不得以“内部监督”为由拒绝裁判。

3. 强化个案监督,由点带面推动整改

建议依法将本案作为典型案例转送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有关方面进行核查。在尊重司法终审权的前提下,督促其重新审视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框架内为失地三十年的农民寻找一条行得通的救济出路。

五、 结语

我们45名老人,从壮年维权至暮年,见证了中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我们选择放弃缠访,坚定地拿起新《行政复议法》作为武器,是因为我们相信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然而,本案的遭遇让我们深感困惑:为什么法律条文写得明明白白,在现实中却依然是一纸空文?

我们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申诉,不仅是为了争取个人的几间瓦房,更是为了维护新法的尊严。我们恳请中央关注此案,打破“信访与法治”之间的旋转门,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权益的守护神。

此致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申诉人: 黄尧年

申诉代理人: 冯正虎

2025年12月6日

【附录】本案法律分析与条文适用意见

一、 本案完全符合新《行政复议法》的受案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十一条第(十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本案适用: 申诉人申请闵行区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保护财产权),区政府长期不予答复。这完全符合上述法条的构成要件。行政复议机关以“信访”为由拒绝受理,缺乏法律依据。

二、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四十七条: “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适用: 申诉人的诉请核心是“履职”,即要求政府解决征地补偿问题。这属于典型的给付行政请求,而非简单的信访咨询或建议。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政府是否有职责、是否已履行,而非在立案阶段即以“信访”为由一驳了之。

三、 “信访”与“法定职责”的界分标准

司法实践中,区分“信访”与“履职申请”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如果当事人仅是发泄不满、提出建议或咨询政策,可视为信访。

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特定职权以保护其具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如本案中的征地补偿安置),则属于依法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精神: 不能简单以当事人曾进行过信访,或者申请书的形式类似信访,就否定其作为行政案件的性质。只要其实质诉求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法院即应受理。

综上,原审裁定将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履职申请混同为信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附件:

1.《冯正虎:保护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政救济路径研究与案例》

2.  45名再审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3. 申诉人黄尧年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申诉代理人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45名再审申请人(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的联署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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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致函陈吉宁(4):捍卫出版自由权与囚犯诉权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5%87%bd%e9%99%88%e5%90%89%e5%ae%81%ef%bc%884%ef%bc%89%ef%bc%9a%e6%8d%8d%e5%8d%ab%e5%87%ba%e7%89%88%e8%87%aa%e7%94%b1%e6%9d%83%e4%b8%8e%e5%9b%9a%e7%8a%af%e8%af%89/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5%87%bd%e9%99%88%e5%90%89%e5%ae%81%ef%bc%884%ef%bc%89%ef%bc%9a%e6%8d%8d%e5%8d%ab%e5%87%ba%e7%89%88%e8%87%aa%e7%94%b1%e6%9d%83%e4%b8%8e%e5%9b%9a%e7%8a%af%e8%af%89/#respond Wed, 10 May 2023 01:07:41 +0000 https://fzh1.cn/?p=7453

信访书(4)

信访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信访事项

督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纠正冯正虎诉上海新闻出版局批复的行政错案,捍卫宪法法律,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出版自由权与囚犯诉权。

事实与理由

最近,冯正虎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批准的《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已用中国邮政特快向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同志提出三份信访书:1、《真心支持民企发展应当从平反民企冤案做起》(2023年2月9日 EMS:1117267320878);2、《上海法院违法扣押价值200万的民企财产》(2023年2月15日 EMS:1117267347778);3、《上海公安违法扣押冯正虎14台电脑等私人财物》(2023年2月28日 EMS:1117267436778)
中共上海市委市市政府信访办已收到上述三封信访书,也就是信访人冯正虎根据信访一事一处理的规定分别提出了三个信访事项。请求陈书记带头尊宪守法、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批准的规章,督促信访部门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现在,冯正虎向陈书记提出第四个信访事项。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00年6月14日的批复侵犯了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权益,这是导致冯正虎2000年11月遭受一起冤案的起因。

冯正虎于2004年10月20日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其批复没有法律依据,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但作出了一审的错判,居然以红头文件来取代法律。然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二审时回避上诉人冯正虎诉状提出的原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判不公正的实体问题,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也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限里对上诉人冯正虎的诉状作出辩驳,道理输了就索性剥夺上诉人冯正虎的诉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但同时作出更加荒唐的判决,不顾当事人坐牢三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以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限的理由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当时中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记者旁听本案的法院庭审,亲身感受上海法院审判的不公正,当即写下长篇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 ——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公开发表于《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本文发表后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国内最大的官方网站中国网、各大城市的曝光台网站、东方法眼、中国宪政等国内网站相继转载、海外的报刊及网站也作了报道与转载。

本案一审是实体审判的错误,二审是程序审判的错误。本案二审的错判显然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这个司法解释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当一个公民处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中,他在理论上依然持有诉权,但实际上他根本不可能像自由人一样完整地去行使诉权,与其他自由公民,尤其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诉讼是处于一种极其不平等的境地,甚至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或不受虐待,处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当事人还会暂时放弃诉讼的请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治精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执行作出了正确的解释,给予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公民一个司法救济,也就是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国家赔偿法》也有同样的规定,保护羁押人员的诉权,该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坐牢服刑的人是受到人身自由罚的人、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判断是公认的。一个牢笼中的囚徒连生命受到威胁时都无法自助,根本不可能像自由人一样完整地去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有时连生命健康的权利也难以保证。没有坐过牢的人不会有很深的体会,也无法看懂监狱是怎么一回事。在狱中犯人可以享有的权利与实际享有的权利是两码事,一个小小的狱卒就可以主宰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更不用说其它权利了。

冯正虎于2000年11月13日被拘留,并于2001年6月7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关押至2003年11月12日。2004年10月20日申诉人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有效时间=二年起诉期限+三年在监狱里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时期-四年四个月(2000年6月20日至2004年10月20日)。经加减计算,起诉期限的有效时间还有八个月,冯正虎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原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显然是错误的,所以本案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情形、应当予以再审立案。但是,上海市高级法院袒护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定,作出错误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5年11月15日)。冯正虎提醒上海高级法院申诉审查法官:不是冯正虎对法律的误解,而是法官对法律的歪曲;冯正虎不是在监狱里从事警察工作,而是度过三年囚徒的岁月。

从此,法院对冯正虎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一再拒绝冯正虎的再审请求,致使这个错案一直维持至今。从2005年3月提出申诉截至2023年3月,已有十八年。冯正虎坚持不懈地申诉,守护法律,反对上海法院的司法不公正。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引培根名言谈司法公正:“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冯正虎诉上海新闻出版局批复案的事实清清楚楚,相关的法律明明白白,上海法院居然还要坚持错判,以牺牲法律权威与司法公正的代价来保全法院的面子或“权威”,这是对中国共产党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反动,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因此,冯正虎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向中共上海市委陈吉宁书记提出第四个信访事项:督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纠正冯正虎诉上海新闻出版局批复案的行政错案,捍卫宪法法律,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出版自由权与囚犯诉权。

此致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

信访人:冯正虎

2023年3月23日


附件:
1、上海市市长称赞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
2、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2000年6月)
3、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合同》
4、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申请
5、冯正虎的释放证明书
6、《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析》(《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7、《捍卫出版自由权与囚犯诉权——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复案的行政申诉》及其证据(全部证据材料收录于DVD光盘内)


附件(证据材料)

1、上海市市长称赞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

注:当时上海市市长徐匡迪的办公室代表市长来电祝贺,并通知已将本电子工具书转给外经委。分管浦东新区的周副市长特意请浦东新区外事办给我们寄来称赞信。

2、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2000年6月)

注:没有法律规定:出版物出版经过出版社批准后,还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名录性质”的出版物不是实行审批制,而是实行备案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1997年10月10日新出图(1997)860号《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已有所规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不属具有许可权的行政禁令,最多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

3、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合同》

4、同济大学出版社的出版申请

注: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天伦公司”)与同济大学出版社于2000年3月22日签订《电子出版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于2000年4月中旬向同济大学出版社提交该电子书的样盘,经同济大学出版社审校同意出版后,2000年4月30日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将书号与电子光盘复制要求的书面指示送至天伦公司,由天伦公司代理委托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加工。天伦公司于2000年6月初委托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所代办复制该电子出版物光盘业务,嗣后上海铁道大学信息化研究所委托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复制上述光盘(裸盘)。
这份通过2004年11月状告上海新闻出版局行政诉讼获得的关键证据印证了上述事实。

5、冯正虎的释放证明书

6、2022年3月1日致致函陈吉宁的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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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致函陈吉宁(3):上海公安违法扣押冯正虎14台电脑等私人财物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5%87%bd%e9%99%88%e5%90%89%e5%ae%81%ef%bc%883%ef%bc%89%ef%bc%9a%e4%b8%8a%e6%b5%b7%e5%85%ac%e5%ae%89%e8%bf%9d%e6%b3%95%e6%89%a3%e6%8a%bc%e5%86%af%e6%ad%a3%e8%99%8e1/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5%87%bd%e9%99%88%e5%90%89%e5%ae%81%ef%bc%883%ef%bc%89%ef%bc%9a%e4%b8%8a%e6%b5%b7%e5%85%ac%e5%ae%89%e8%bf%9d%e6%b3%95%e6%89%a3%e6%8a%bc%e5%86%af%e6%ad%a3%e8%99%8e1/#respond Tue, 28 Feb 2023 08:37:00 +0000 https://fzh1.cn/?p=7440

信访书(3

信访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信访事项

督促上海市公安局及杨浦分局尊宪法守法,保护公民权益,依法归还违法扣押冯正虎(以下简称“天伦公司”)14台电脑等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并依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礼道歉及精神抚慰金。

事实与理由

最近,冯正虎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批准的《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已用中国邮政特快向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同志提出二份信访书:1、《真心支持民企发展应当从平反民企冤案做起》(2023年2月9日 EMS:1117267320878 );2、《上海法院违法扣押价值200万的民企财产》(2023年2月13日 EMS:117267347778)。

中共上海市委市府信访办已收到上述二封信访书。《信访工作条例》取代原有的《信访条例》之后,上海信访工作真正能做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吗?请陈书记带头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督促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按法规书面回复并处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

现在,冯正虎不得不又要向陈书记信访了。

冯正虎在2010年4月2012年3月期间被上海市公安局及杨浦分局扣押了14台电脑等大量私人物品至今违法超期不返还,冯正虎依法要求返还物品或赔偿约20万元人民币(包括精神抚慰金)。冯正虎曾经依法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政府、法院都死活不吭声、不作为、装死到底。要承担责任了,政府、法院都消失了,只有党还在,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只好请求党去责令这些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的事实如下:

冯正虎我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九次遭受上海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局)及杨浦区分局所属警察的抄家扣物。其中多次,警察没有检查证、扣留物品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

二年内连续扣留我的14台电脑及手机、打印机等大量物品,还有19个文件夹的司法文件及诉讼证据材料,至今10年多尚未返还。

事实上,冯正虎有任何涉嫌违法的行为,而是坚持护宪维权,推进保障公民诉权的活动,督促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改革,支持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警察频繁抄家,并扣押冯正虎的物品,是奉命报复、恶意惩罚,让当时的个别上海领导满意,企图逼迫一个坚守法律的人向不讲法、不讲理的权贵屈服。

中共十八大后,冯正虎得到解放,对冯正虎迫害的部分违法措施已撤销,公安部也在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但是,违法扣留冯正虎的大量私人物品至今没有返还。当时有领导致使警察滥用职权,违法抄家抢劫;现在没有领导担当依法纠错,依法返还或赔偿。

现在,大家都知道做错了,但谁来纠错?

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若扣押财产损坏或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2012年7月12日我向杨浦区法院起诉(EMS:ES797820566CS),因2018年7月1日法院管辖地的变动,嗣后移向静安法院起诉,但法院至今不立案,给公安机关留足面子,这么简单的违法案件,让公安机关自己纠错。

2013年初,杨浦区人民政府派出联席办原主任汪先生及另一位处长申老师主动与冯正虎联系,他们也想从最简单的超期扣物问题入手,返还及补偿,结果受到阻力,尽心尽力几年都无法办成,前几年汪主任病逝了。在此,冯正虎表示对他深切哀悼,他是善人。

现在,原来办案的公安局国内保卫部门也认为应该解决这个超期扣物的问题,但是赔偿的钱从哪里来,他们也觉得难办。这个部门奉命抓人、消灭不稳定因素很擅长,资源也丰富,但要他们自纠赔钱很难办,结果只能拖而不办。

当然,最简单的解决方法是依法诉讼,法院受理本案,依法判决,诉讼当事人依法执行,赔偿金也不是由部门支出的。

需要拨专款让承办部门与受害人协商自纠,或者由法院立案审理,都需要市委领导决定。

中国共产党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要有诚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错必纠,侵权必赔。因此,我相信,陈书记作为文明的国际大都市上海的最高领导人,应该不会容许您的下属官员无诚信、无道德、无法无天,变得像土匪一样只抢不还。

      此致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

信访人:冯正虎

2023年2月28日

附件:

1、冯正虎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

(2010年4月19日—2012年3月23日)

2、冯正虎状告上海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局)

3、冯正虎状告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证据):

1、冯正虎9次被抄家扣押物品的清单(合计)

(2010年4月19日—2012年3月23日)

编号名称数量
1电脑主机(包括笔记本电脑)14台
2打印机5台
3电脑显示器4台
4扫描仪2台
5手机9部
6路由器(包括无线网路由器、有线通MODEM)9台 以上
7电话机3台
8照相机1部
9无线上网卡设备7只
10移动硬盘、U盘及SD卡7只 以上
11充电器、Internet Raid TV2只
12空白光碟及电脑软件光碟121张
13“我要立案”文化衫2件
14《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1集)》等书籍24本
15内有判决书、诉讼证据等案件材料的文件夹19本
16各期《督察简报》几十份
17其他纸质材料(包括刘云耕拒收市民建议函的两封EMS退件)一百几十份
18《美好生活》影片光碟(冯正虎回国的纪录片,艾未未作品)96张(其中原版26张)
19《童话》《一个孤僻的人》等影片光碟(艾未未作品)5张
20知名艺术家艾未未亲笔签名的南美羊驼(草泥马)绒毛玩具1只
21《全球十四大解禁影片》等故事影片光碟33张
22通讯录、名片册3本
23各类信件85封
24“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标牌4张
25扣物清单等文件及书籍若干
   

冯正虎于2010年4月20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二年内,共计9次遭受上海警察的抄家扣物。其中多次,警察没有检查证、扣留物品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上海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局、杨浦分局警察扣押冯正虎的物品至今尚未返还,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上海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2022年3月1日致致函陈吉宁的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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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致函陈吉宁(2):上海公安、法院违法扣押价值200万的民企财产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5%87%bd%e9%99%88%e5%90%89%e5%ae%81%ef%bc%882%ef%bc%89%ef%bc%9a%e4%b8%8a%e6%b5%b7%e6%b3%95%e9%99%a2%e8%bf%9d%e6%b3%95%e6%89%a3%e6%8a%bc%e4%bb%b7%e5%80%bc200/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5%87%bd%e9%99%88%e5%90%89%e5%ae%81%ef%bc%882%ef%bc%89%ef%bc%9a%e4%b8%8a%e6%b5%b7%e6%b3%95%e9%99%a2%e8%bf%9d%e6%b3%95%e6%89%a3%e6%8a%bc%e4%bb%b7%e5%80%bc200/#respond Thu, 23 Feb 2023 09:12:25 +0000 https://fzh1.cn/?p=7436

信访书(2)

信访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信访事项

督促上海市二中院落实中央政策与法规,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归还违法扣押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公司”)价值二百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天伦公司于2000年11月陷入一场冤案中,因编辑一本有益于社会的电子书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7-900609-33-4 )、日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4-931548-98-9),而天伦公司依据《著作权法》及工商经营规定,向需要经济信息咨询的客户销售了226本上述自己的作品,其收入7.8万元均依法纳税。这么简单的案由却被诬陷为“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法官判决天伦公司罚金30万,其法定代表人冯正虎罚金10万,3年徒刑。

该案于2001年6月7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2001年8月21日由上海市高级法院二审裁定((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法院判决的处罚:有期徒刑与罚金。法院没有作出没收冯正虎、天伦公司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留的物品)的处罚。

冯正虎已在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三年(2000年11月13日—2003年11月12日)。冯正虎的罚金也已按法院约定缴纳。

依照中国法律,法院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物品应当一律返还原主。2001年9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仅返还一部分扣留物品,但被扣留的全部《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至今均尚未返还。

2001年8月21日二审裁定终审后,法院不返还冯正虎、天伦公司的物品,至今超期扣留21年多,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

长期以来,冯正虎分别向公安、法院追索冯正虎、天伦公司被违法超期扣押的合法财产,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上海市公安局推托这批财产不在它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推托这批财产不在它处,相互推诿,至今不返还冯正虎、天伦公司的合法财产。

现在,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划分,法院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冯正虎、天伦公司又回到原点,依法向法院追索这批财产,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冯正虎、天伦公司于2021年10月6日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EMS:1117268618978)。

本件赔偿案与相关冤案是否改判无罪无关,是涉及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其法律依据:

1、《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七)项:“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条第(一)项(“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冯正虎、天伦公司的赔偿请求:依法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返还未经法院判决没收而至今仍被违法扣押的私有财产《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5774盘(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及相应赔款的银行定期利息。上述财物价值约200万人民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收到赔偿请求人冯正虎、天伦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没有回复。

2022年3月15日我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催办(EMS:1117267754078),没有回复,2022年9月3日再次催办(EMS:1117267615578),至今仍未回复。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人民法院赖债22年,有法不依,天理难容。

中国有法律,但是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法院违法可以不追究,有法不依,赖账不还,这难道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司法特权吗?

冯正虎不服上海法院的司法特权,坚守宪法法律,将会不断公开催促法院尊宪守法,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归还冯正虎、天伦公司200万元人民币。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请您担负起保证宪法法律与中央政策在上海市得以正确实施的政治领导责任,并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督促上海法院纠错,保证司法公正,真心支持民企发展。

此致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

信访人:冯正虎

2023年2月15日

附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冯正虎及天伦公司的刑事判决,没有没收被告财物的处罚。(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八页、第九页)

2、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的估价(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7页)

3、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冯正虎身份证的复印件

5、《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欠冯正虎200万元 ——刑事执行违法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附件:(证据)

1、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冯正虎及天伦公司的刑事判决,没有没收被告财物的处罚。(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一页、第八页、第九页)

2、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的估价(摘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第7页)

 3、致函陈吉宁的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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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致函陈吉宁(1):真心支持民企发展应当从平反民企冤案做起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7%9c%9f%e5%bf%83%e6%94%af%e6%8c%81%e6%b0%91%e4%bc%81%e5%8f%91%e5%b1%95%e5%ba%94%e5%bd%93%e4%bb%8e%e5%b9%b3%e5%8f%8d%e6%b0%91%e4%bc%81%e5%86%a4%e6%a1%88%e5%81%9a/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f%bc%9a%e7%9c%9f%e5%bf%83%e6%94%af%e6%8c%81%e6%b0%91%e4%bc%81%e5%8f%91%e5%b1%95%e5%ba%94%e5%bd%93%e4%bb%8e%e5%b9%b3%e5%8f%8d%e6%b0%91%e4%bc%81%e5%86%a4%e6%a1%88%e5%81%9a/#respond Sun, 19 Feb 2023 11:03:16 +0000 https://fzh1.cn/?p=7426

信访书(1)

信访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信访事项

督促上海法院平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冤案,有错必纠,宣判冯正虎无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事实与理由

冯正虎是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天伦公司是一家留学回国人员组建的民营科技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及网络开发、经济信息及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创建于1998年9月。

2022年12月15日至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指出: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各级领导干部要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现在,中国经济遭遇困难时中国共产党又想起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重要性,各地最高领导纷纷出场许愿,高调亮相表态支持民营企业,与总书记保持同调。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我是一贯支持民营企业的,也是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干过来的。”

经历过反反复复、风风雨雨的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已不会轻易被忽悠,不看宣传口号,不听领导许诺,因为宣传随风飘,领导经常换。要看政治领导人怎么做,是否真正从制度和法律上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如果有一家民企遭遇不公正的对待,而且得不到纠错,其他民企都有可能或迟早也会遭遇这种对待。

冯正虎、天伦公司亲身经历的冤案可以让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政治领导人引以为戒。天伦公司编辑一本《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并与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其后果:天伦公司被上海法院判定犯罪,国营的同济大学出版社却丝毫无损,作为天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正虎也被判三年刑罚,这是千古奇冤,也是闻名天下的上海丑闻。

天伦公司2000年6月编辑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 《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12989 家)、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4382 家)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编制技术是当时最新的,填补了国内对日资企业信息研究的一个空白。上述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后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

而且,天伦公司依据《著作权法》及工商经营规定,向需要经济信息咨询的客户销售了226本上述自己的作品,其收入7.8万元均依法纳税。

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高新技术成果展,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本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受邀请的留学回国人员企业仅12家,其中留日回国的仅3家,是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上的亮点。

冯正虎还被作为上海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者的代表应邀参加本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10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回国创业的事迹及上述电子出版物,当日、次日上海的所有电视台都在新闻栏目上传播。

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一个悲惨的命运降于天伦公司与冯正虎。同样这两本正版电子出版物却使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冤狱。

2000年11月13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接着就是逮捕、判刑。2001年6月,冯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冯正虎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终审维持原判。

正如中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的长篇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所言:“冯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许会作为一个时代的印记而进入历史,在中国社会走向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争取出版自由的进程中留下一个纪录。而那些促成了这一事件的人们,可能会因为每天处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却,有朝一日当他们从位高权重的位置上退下来坐在安乐椅上回忆往事的时候,或者是偶然在一个故纸堆里发现了这本《方圆》杂志并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他也许会感到惊奇:哦,有过这样的事吗?”

当年,《方圆》杂志该文发表后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国内最大的官方网站中国网、各大城市的曝光台网站、东方法眼、中国宪政等国内网站相继转载、海外的报刊及网站也作了报道与转载。

上海有些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也在两会期间向法院相关部门对本案提出质疑并要求重审。但是,上海法院对申诉人冯正虎已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一再互相推诿,拒绝冯正虎的申诉请求,致使这个冤案维持至今,从2001年提出申诉截至2023年,已有二十二年。

2021年5月 26日冯正虎20年后第一次见到自己刑事案件卷宗,其中一份司法文件确认这起冤案是当时上海市政法委领导钦定的,以权代法,不是依据法律与事实的司法审判,而是一场不公正的政治审判。当时参与迫害或审理的人都清楚这是一件冤案,将来最终要被追责的。终审法官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卷宗移送表》上留下一个明确的备注:“因本市政法委对该案已有批复,故决定该案不开庭审理。”

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是上海市公安局。当年签发《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市公安局局长是兼任市政法委领导职务的吴志明,直至2013年他一直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嗣后转任上海市政协主席、中国政协常委。所以,这起冤案制造时一路绿灯,而申诉平反时一路红灯。

一个民企遭受冤假错案十几年得不到纠错,这个地方的司法就没有公正,是丛林之地。需要民企时,可以给你许多优惠政策,让你发财;不需要时,给你一个冤案,让你倾家荡产、锒铛入狱。

对于个体来说,我们已承受了冤案的苦难,平反只是一个迟到的公正。但是,对国家、对上海来说,不平反就是一个永久的耻辱,司法不公正始终威胁每一个公民。天伦公司过去的遭遇,将是其他民企今天或明天的遭遇。

冤假错案不仅仅伤害司法受害当事人,而更重要的是,毁坏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基础——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使人民群众越来越对这个国家的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我们认为,地方政治领导人的责任就是保证宪法法律在一个地方得以正确实施,督促司法公正。一个人、一个机构、一个国家不可能不犯错误,但是如果机体是健康的,没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动康复的机能,犯了错误就会改正。

我们期盼,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有决心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真心支持民企发展,就应当有勇气拨乱反正,平反民企的冤假错案。

此致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吉宁

信访人:冯正虎

2023年2月9日

附件:

1、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2、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卷宗移送表

4、冯正虎作为留学人员企业代表参加2000年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的电视新闻录像

5、《享有宪法权利不是罪——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无罪申诉》

6、《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析》(《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图1、冯正虎冤狱前后的对照图片

图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卷宗移送表

图3、致函陈吉宁的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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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中国案例——冤假错案横行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4%b8%ad%e5%a4%ae%e7%ac%ac%e5%85%ad%e7%9d%a3%e5%af%bc%e7%bb%84%e7%9a%84%e4%b8%be%e6%8a%a5/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4%b8%ad%e5%a4%ae%e7%ac%ac%e5%85%ad%e7%9d%a3%e5%af%bc%e7%bb%84%e7%9a%84%e4%b8%be%e6%8a%a5/#respond Thu, 25 Nov 2021 05:06:22 +0000 https://fzh1.cn/?p=5061 ——冯正虎致中央第六督导组的举报书

20090427在日本演讲

冯正虎是知行合一的中国知识分子,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

冯正虎拥护并推进中国依法治国,根据《关于公布上海市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六督导组邮政信箱的公告》,于邮政举报信箱受理截止日(10月31日)的前一天,决定履行公民义务向中央第六督导组举报。

11月12日上午冯正虎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信访部门的来电告知:二中院已收到中央第六督导组转来的信函,冯正虎与二中院相关的二个问题要求查办:1、刑事案件的纠错,2、200万元私人财物的归还。

中央督导组不是自己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监督部门去查办被举报的问题,而是将举报人及其问题直接交给被举报部门处理。

中央督导组是自信有威力让被举报部门自纠,还是法不制众、力不从心、敷衍了事?

举报书

举报人:冯正虎  男,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手机:13524687100


被举报人:
1、上海市政法委书记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3、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院长
4、上海市公安局局长

举报请求

1、追究中共上海市政法委干涉司法、法院制造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冤案的违法责任,督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审该冤案。

2、举报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履行保证执行中央依法治国政策及有法必依的法定职责,放任上海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法情况,随意践踏法律、非法剥夺公民起诉行政机关的诉权,要求依法保障冯正虎的诉权。

3、举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欠冯正虎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私人财物,违法超期不还,要求依法归还。

4、举报上海市公安局欠冯正虎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私人财物,违法超期不还,要求依法归还。

5、节约国家财政开支撤销专属冯正虎的个人卫队。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冯正虎是拥护并推进中国依法治国的上海市民,根据《关于公布上海市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六督导组邮政信箱的公告》,于邮政举报信箱受理截止日(10月31日)的前一天,决定履行公民义务向中央第六督导组举报。

中央巡视组、督导组已多次进驻上海,每次来时大张旗鼓,登报告示,走时悄悄离开,也不向百姓公布有什么成绩。举报群众只知道他们的举报控告信函石沉大海、无声无息。或许,有个别举报群众接到被举报单位电话通知:你向中央督导组举报我们的信函,我们已收。问题不解决,一切如故,周而复始,走过场而已。

冯正虎的亲身体会:2020年11月28日冯正虎致函中央第四巡视组控告上海法院院长(EMS:1118759567478)、2021年4月20日冯正虎致函中央第六督导组上海组、上海市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指导组控告上海市公安(ESM:1117269088678),均是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单位的回复。

冯正虎举报的下述问题都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关,希望中央第六督导组依法依规受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

一、上海政法委干涉司法,法院制造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冤案

出版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享有宪法权利不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基本权益。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出版后,受到中日两国有关机构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

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是上述两本书的作者。

冯正虎编著、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编辑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了226本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而且均已依法纳税。这个案由使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其法人代表冯正虎遭受三年刑罚、10万罚金,这是千古奇冤。

该冤案的上海法院裁决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01 沪二中刑初字第 69 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2001 沪高刑终字第 127 号)。

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是上海市公安局。当年签发《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市公安局局长是兼任市政法委领导职务的吴志明,直至2013年他一直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嗣后转任上海市政协主席、中国政协常委。所以,这起冤案制造时一路绿灯,而申诉平反时一路红灯。

2021年5月26日冯正虎20年后第一次见到自己刑事案件卷宗,终于确认这起冤案是当时上海市政法委领导钦定的,以权代法,不是依据法律与事实的司法审判,而是一场不公正的政治审判。当时参与迫害或审理的人都清楚这是一件冤案,将来最终要被追责的。终审法官留下一个明确的备注:“因本市政法委对该案已有批复,故决定该案不开庭审理。”

举报人要求中央督导组彻查这起政法委干涉的冤案,实现司法公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详见:《证据1、享有宪法权利不是罪——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无罪申诉》《证据2、冯正虎冤案的证据资料》

二、上海法官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

冯正虎从2010年2月回国后从事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诉权的工作,撰写发表数百万字关于维护公民诉权问题的理论文章、调查报告、纪实报道,并推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公民维护诉权运动,与民众一起争取诉权,支持和促进中共中央从制度上根本解决“立案难”问题。

冯正虎带头捍卫公民诉权、帮助上海市民维权,揭露上海法院司法不公正、不作为的违法案例,其行为触犯地方黑恶势力的既得利益,得罪地方高官,招致报复打击,对冯正虎实施的迫害,如抄家扣物、滥用传唤、强迫失踪、非法拘禁、非法监视居住、制造刑事假案等各种非法措施。中共十八大后,冯正虎得到解放,对冯正虎迫害的部分违法措施已撤销,公安部也在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

但是,上海的黑恶势力对冯正虎的迫害仍在继续,其中一个迫害措施,就是非法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凡是冯正虎的诉讼案件一律不予受理,既不立案也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据一些立案法官及基层法院领导的告知或暗示,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违法行为是来自于上海市高级法院领导或市领导的指示。

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冯正虎没有诉权,就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而被沦落成任人宰割的奴隶。所以,冯正虎十年来遭受的所有迫害措施,都是非法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的私行为,不像一个合法政府所为,却像一个地地道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为。

立案登记制这么简单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一个地区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

冯正虎仅一个人就列举了自己被非法剥夺诉权的20个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的司法公正吗?因此,冯正虎不服上海法院领导违反法律及立案登记制,依法向相关监管部门控诉。

立案登记制,尤其是行政诉讼的立案登记,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支柱,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监督官员的有效途径,可以不再使用“文革”的群众运动方式,而使用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方式,打通司法诉讼渠道,让人民群众直接监督各级领导核心及全部官员,制止违法行政与徇私枉法,清理“懒政庸政怠政”的顽疾,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不受来自内部的危害。

因此,违背立案登记制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治国。

司法官员及法官违反立案登记、非法剥夺公民诉权的行为,说得轻点的是,对党、对人民、对法律不负责任,说得严重的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撼动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力量不是来自于外部势力,而是来自于党内、体制内的腐败、懒政庸政怠政以及对法律尊严与权威的践踏。

详见:《证据3、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2020年11月28日冯正虎致函中央第四巡视组控告上海法院院长》《证据4、上海法院违法——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20件行政案例简表汇编》。

三、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欠冯正虎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私人财物

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请求:依法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返还未经法院判决没收而至今仍被违法扣押的私有财产《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5774盘(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值1,991,982元人民币)及相应赔款的银行定期利息。

上述财物价值200万人民币,上海法院赖账不还。

本件赔偿案与相关冤案是否改判无罪无关,是涉及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其法律依据: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陷入一场冤案中,因与编辑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的电子书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书号:ISBN 7-900609-33-4 ),而却被诬陷为“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法官判决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其法人代表冯正虎罚金10万,3年徒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书上没有没收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财产的处罚判决,依照中国法律,法院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物品应当一律返还原主,但被扣留的全部《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至今均尚未返还。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长期以来,冯正虎分别向公安、法院追索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被违法超期扣押的合法财产,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上海市公安局推托这批财产不在它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推托这批财产不在它处,相互推诿,至今不返还请求人的合法财产。

现在,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划分,法院判决已生效的案件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冯正虎又回到原点,依法向法院追索这批财产,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10月6日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EMS:1117268618978),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向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归还被违法扣押20年的合法私人财物。

详见:《证据5、冯正虎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国家赔偿申请》

四、上海市公安局欠冯正虎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私人财物

冯正虎自2010年2月12日回国后,实现护宪维权的理念,推动维护公民诉权运动,促进司法改革,帮助访民依法维权,结果遭受某些领导人的报复打击。对冯正虎实施的迫害,如抄家扣物、滥用传唤、强迫失踪、非法拘禁、非法监视居住、制造刑事假案等各种非法措施。

家门口有十几个便衣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天天24小时轮班非法“监视居住”,并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同时也危及冯正虎的住宅安全。警察有时出示一张检查证,有时没有任何执法的证明文件,肆意闯入冯正虎的住宅,野蛮抄家,随意扣物,只拿不还,犹如有执照的强盗。

2010年4月19日至2012年3月23日的二年内,冯正虎遭受9次抄家(2010年4月19日、8月3日、2011年2月16日、2月20日、3月3日、6月14日、2012年3月1日、3月20日、3月23日),被扣押14台电脑等大批私人财物。其中多次,警察没有检查证、扣留物品清单等执法凭证,属非法搜查。

中共十八大后,冯正虎得到解放,对冯正虎迫害的大部分违法措施已撤销,公安部也在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但是,违法超期扣押冯正虎的私人财物至今未返还。

过去这是一个难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警察扣物的期限,警察可以滥用职权,以检查为由瞒上欺下,扣押不还。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强制法》,问题就简单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冯正虎已于2020年5月21日向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李强投诉:不要学土匪只抢不还。冯正虎明确指出:需要拨专款让承办部门与受害人协商自纠,或者由法院立案审理,都需要市委领导裁定。

现在,原来办案的公安局国保部门也认为应该解决这个超期扣物的问题,但是赔偿的钱从哪里来,他们也觉得难办。这个部门奉命抓人、消灭不稳定因素很擅长,资源也丰富,但要他们自纠赔钱很难办,结果只能拖而不办。

法院认为这个问题太简单,一旦受理行政诉讼,公安部门就要败诉,故法官一再不肯依法立案,劝说冯正虎直接找公安部门讨债。或许,上访比诉讼有效,现在不是法治是人治,一切还是听领导的。

冯正虎于2021年3月15日再次向上海市公安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依法返还价值10万元的私人财物。但是,违法行政的公安机关是老赖,不回复、不返还、不作为。

2021年4月19日冯正虎依法向中央第六督导组上海组、上海市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指导组举报上海市公安局的违法问题,也是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单位的回复。

因此,再次向中央第六督导组举报,既然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政法机关的违法问题也应该管一管吧。

详见:《证据6、冯正虎致函中央第六督导组上海组举报上海市公安局违法》

五、节约国家财政开支撤销专属冯正虎的个人卫队

如上节所述,上海市公安局欠冯正虎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私人财物,拿不出10万元来了结错案,但它不敢修正执行过去领导的错误指示,继续浪费国家财物,向冯正虎的个人卫队支付工资。

专属冯正虎的个人卫队是怎样诞生的?

十一年前,中国发生一个荒唐的故事,一个震惊世界的事件。冯正虎被上海有关部门八次非法拒绝入境,于2009年11月4日起露宿于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92天。

每天睡在长椅子上,没有洗澡,最初几天没有食品,只能以自来水维持生命,后来依靠入境日本的国内外民众的食品援助。冯正虎成了一个不能回到自己国家的中国公民,一个上演了好莱坞电影《幸福终点站》真人版的悲剧人物。

2010年2月12日,冯正虎成功回国。中国政府依法让冯正虎回国,在政治大局上纠正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赢得民心与挽回国家的尊严。冯正虎也由此事件一举成名,成了国际知名人士、国内的重要人物,回国后享受特别安保待遇。

从2010年2月至今的十一年七个月期间,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为冯正虎配备了一支专属卫队,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保安人员组成,每天24小时轮班看护冯正虎的家,记录冯正虎出入小区的时间,并提供安全保卫及贴身护卫服务。

2012年期间,卫队的人数最多,有数十名守卫人员。近几年人数减少,还有十人,其中六名杨浦区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四名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警察,每年至少耗费国家财政上百万元人民币。2020年5月,警察已全部撤离。现在仅剩5名被雇佣的保安人员。

事实上,冯正虎是一介草民,不是高官富贾,不值得如此厚待。所以,这些看门人员的工作很清闲,整天玩手机聊天看电影或游戏,或者在小区内闲逛,或者闭目养神,冯正虎长时间不在上海,去外地旅游或出国探亲,他们照样来冯正虎的小区上班,做守庙和尚敲一天钟,就可以领一份工资。

十一年多,上海有关部门为了安全保卫及贴身护卫冯正虎,耗费国家财政上千万元人民币及很多警力。冯正虎实在于心不忍,对不起纳税人。其实,少支付一个月安保费用,就可以解决冯正虎的十万元赔款问题。

现在已是5G网络时代,人脸识别、网络化管理,每个人出门都是在“裸奔”,还需要人看人的落后方式吗?

冯正虎于2020年7月3日通过上海市委领导信箱向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李强投诉,要求节约财政开支撤销专属个人卫队。2021年10月8日又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EMS:1117269015278),诉上海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要求节约国家财政开支撤销专属冯正虎的个人卫队。

详见:《证据7、冯正虎冯正虎致函李强(4):节约财政开支撤销专属个人卫队》《证据8、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上述冯正虎举报的政法问题,请上海市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六督导组管一管,履行中共中央授予的督导职责,督导被举报部门或个人纠错守法,正确贯彻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捍卫宪法法律的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央第六督导组

举报人:冯正虎

2021年10月30日

附件:(浏览全部证据的相关网上链接)

证据1、享有宪法权利不是罪——冯正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无罪申诉

证据2、冯正虎冤案的证据资料

证据3、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2020年11月28日冯正虎致函中央第四巡视组控告上海法院院长

证据4、上海法院违法——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20件行政案例简表汇编(20210425)

证据5、冯正虎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国家赔偿申请

证据6、2021年4月20日冯正虎致函中央第六督导组上海组举报上海市公安局违法

证据7、冯正虎冯正虎致函李强(4):节约财政开支撤销专属个人卫队

证据8、冯正虎维稳费用的政府信息公开——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证据9、美好生活–冯正虎回国的纪录片(艾未未作品

证据10、冯正虎:成田机场日记(中文简体A5版)

冯正虎致函 中央第六督导组 的邮寄凭证

20211030-致中央第六督导组举报书 ]]>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4%b8%ad%e5%a4%ae%e7%ac%ac%e5%85%ad%e7%9d%a3%e5%af%bc%e7%bb%84%e7%9a%84%e4%b8%be%e6%8a%a5/feed/ 0
冯正虎致函李强(5):荒唐的上海刑事假案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5%87%bd%e6%9d%8e%e5%bc%ba%ef%bc%885%ef%bc%89%ef%bc%9a%e8%8d%92%e5%94%90%e7%9a%84%e4%b8%8a%e6%b5%b7%e5%88%91%e4%ba%8b%e5%81%87%e6%a1%88/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5%87%bd%e6%9d%8e%e5%bc%ba%ef%bc%885%ef%bc%89%ef%bc%9a%e8%8d%92%e5%94%90%e7%9a%84%e4%b8%8a%e6%b5%b7%e5%88%91%e4%ba%8b%e5%81%87%e6%a1%88/#respond Thu, 10 Sep 2020 03:46:29 +0000 https://fzh1.cn/?p=4804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同志:

您好。

我2020年7月3日第四次致函您的信件是否收阅?我向您反映的“节约财政开支撤销专属个人卫队”的信访事项,至今没有收到相关部门的处理回复。

您高高在上,是不可能亲自收阅人民群众的来信,或许也无能力督查下级官员的怠政庸政懒政。不过,我不在乎您是否回复,自愿履行公民监督义务,一次又一次向您进言,供您执政参考,愿您兼听则明。

今天,我的信访事项:揭露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依法撤案,并予以国家赔偿。

该信访请求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年代里,坚守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冯正虎成了维稳对象,2012年2月起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国内安全保卫部门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冯正虎的居所内,非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267天(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期间,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2012年5月炮制了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用一个“冯正虎没有缴清十万罚金”的简单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

事实上,冯正虎根本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这起法院判决原本是一起冤案,冯正虎经营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合作编辑出版一本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出版书号:ISBN 7-900609-33-4),致使主编冯正虎遭受三年冤狱及10万元罚金。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按照法院的缴款约定,每月如数缴纳罚金,从未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且,缴纳罚金都有法院的收据凭证。

一个显然没有犯罪事实的刑事假案,可以折腾八年多,抄家扣押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物,冻结了冯正虎的2个支付宝账号、8个银行账号,从2012年12月至2019年12月连续11次(每次半年或一年)延长冯正虎的账号冻结,致使冯正虎有存款的账号至今未解冻,冻结至2020年12月。5年间(2012年5月10日至2017年7月18日),荣获44次刑事传唤,堪称世界之最,其中23张传唤通知书(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6月3日)写错法律条款如同废票。

更加荒唐的是,检察院怕公安局,不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官不作为,一再放任警察报复陷害冯正虎;法院也不敢得罪公安局,法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见冯正虎缴清罚金余款也怕,配合警察制造刑事假案。

冯正虎坚守法律,坚持不懈地依法控告。2012年12月2日向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控告上海公安杨浦区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处的警察制造刑事假案。2015年8月18日,又亲自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提交状告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承办警察制造刑事假案的控告状及其证据材料,接待的11号检察官依法接收控告材料,并出具收据。

2019年12月5日冯正虎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制造刑事假案的上海公安机关予以国家赔偿。但是,法院不作为,至今没有回复。

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是警察,冻结冯正虎的所有银行账号,故意使冯正虎无法取出足以缴纳法院罚金的钱款将罚金缴清。是法官,配合警察制假,逃避并拒收冯正虎缴清罚金余款。这个刑事假案名为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实为逼迫冯正虎不可以向法院交清罚款。上海公安局警察与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联手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制造冯正虎不缴法院罚金的假象,欺骗上级领导与公众,维持刑事假案的存在,达到迫害报复冯正虎的目的。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冯正虎也获得人身自由。照理说,这个刑事假案也应该撤案,结束迫害。承办警察及相关法官、检察官都清楚这是瞎折腾、是违法犯罪的,但这个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假案居然还能存活,至今未撤案,冻结冯正虎的支付宝、银行账号的强制措施仍在执行,继续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侵害冯正虎的财产与身心。

谁是策划、导演及迫使警察践踏法律、迫害冯正虎的实际控制人(领导)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请监察委、政法委调查处理。

冯正虎将所有与这起假案相关的材料汇编成册《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剖析上海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A4版177页。请您及中共上海市政法委领导审阅,看看上海的公检法如何串通一气、践踏法律、陷害忠良?上下明知假案,但无纠错担当,相互推却,怠政庸政懒政。

个别政法官员大权在握,有枉法制假陷害忠良的魄力,为什么没有遵守法律有错必纠的勇气?这件荒唐而奇葩的刑事假案,是上海之耻,是忠于宪法的公检法之辱,应当及早纠错。这件典型案例,可以选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学习参考案例,知耻而后勇。

这次信访事项,请您督办,并依法转交中共上海市政法委或监察委处理。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冯正虎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剖析上海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文集光盘

注:本信函及《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剖析上海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文集光盘,今天同时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EMS:1117270356278),请查收。

图1、《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剖析上海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前言与目录

《剖析上海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封面
《剖析上海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前言
《剖析上海警察制造的刑事假案》目录

图2、2020年8月20日冯正虎网上第5次信访李强的截屏

20200820-冯正虎在信访网上第5次致函李强

图3、2020年8月19日冯正虎第5次信函李强的邮局凭证

20200819-第五次致函李强的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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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致函李强(4):节约财政开支撤销专属个人卫队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5%87%bd%e6%9d%8e%e5%bc%ba%ef%bc%884%ef%bc%89%ef%bc%9a%e8%8a%82%e7%ba%a6%e8%b4%a2%e6%94%bf%e5%bc%80%e6%94%af%e6%92%a4%e9%94%80%e4%b8%93%e5%b1%9e%e4%b8%aa%e4%ba%ba/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8%87%b4%e5%87%bd%e6%9d%8e%e5%bc%ba%ef%bc%884%ef%bc%89%ef%bc%9a%e8%8a%82%e7%ba%a6%e8%b4%a2%e6%94%bf%e5%bc%80%e6%94%af%e6%92%a4%e9%94%80%e4%b8%93%e5%b1%9e%e4%b8%aa%e4%ba%ba/#respond Fri, 10 Jul 2020 07:17:45 +0000 https://fzh1.cn/?p=4758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同志:

您好。

我2020年5月21日第三次致函你的信件是否收阅?我向你反映的“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依法返还超期扣押物品或赔偿”的信访事项,至今没有收到相关部门的处理回复。

今天,我向您反映一个“节约财政开支撤销专属个人卫队”的信访事项。

当年我被上海有关部门八次非法拒绝入境,于2009年11月4日起被迫滞留于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92天,抗争中国公民的回国回家权利。后来,中国政府依法让我回国,在政治大局上纠正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赢得民心,也挽回国家的尊严。2010年2月12日,我顺利回国。

成田机场事件使我一举成名,成了国际知名人士、国内的重要人物,回国后享受特别安保待遇,配备了一支专属我的卫队守护。2012年期间,有关领导不放心,我的卫队人数增到三十多人。今年,人员已减少,仅剩九人,三名警察及六名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派遣的保安人员,由上海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局领导。

专属我的卫队成员分组轮班,全年无休,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看护我的家,记录我出入小区的时间,并提供安全保卫及贴身护卫服务。

事实上,我是一介草民,不是高官富贾,不值得如此厚待。所以,这些看门人员的工作很清闲,整天玩手机聊天看电影或游戏,或者在小区内闲逛,或者闭目养神,我长时间不在上海,去外地旅游或出国探亲,他们照样来我的小区上班,做守庙和尚,敲一天钟,就可以领一份工资。

十年多时间内,上海有关部门为了安全保卫及贴身护卫冯正虎,耗费国家财政上千万元人民币及很多警力。我实在于心不忍,对不起纳税人。

我不清楚。您是否也有一支专属个人的卫队?若有,也是应该的。因为您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的1号首长,肩负着治理中国经济上首要的国际大城市的重任,您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我只是一个无权无势的小人物,仅是个别领导心虚,把我抬得太高,看得太重,我徒有虚名,不配拥有这支专属个人的卫队。而且,我一直享受特别的安保待遇,群众的意见也很大,批评我浪费纳税人的钱,给小区居民带来麻烦。

过去,我的卫队是驻扎在仁和苑小区居民活动室,致使小区居民强烈不满,2014年11月7日132户居民联署实名信访市政府,投诉信的开头写道:“我们是居住在政通路240弄的居民,原来我们小区有一个居民活动室,活动室里有图书、乒乓桌可供小区居民活动,可从2010年起,来了一帮人占据了小区活动室,据说是奉公安部门的指示来监控居住在我们小区里的某一个人,日夜24小时不间断。有政治任务,居民理应配合,但是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能长期侵占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具体诉苦的内容省略)。”

后来,杨浦区政府五角场街道办事处出资在仁和苑小区门口的马路对面建造了一个大型的岗亭,让这帮人迁出小区,据点设在岗亭里,警察坐岗亭,雇佣的保安人员挤在小区门房间或在小区内闲游。

我不反对这帮人以我的名义在这里混工作,养家糊口,因为他们的工资不是我支付的,是国家出钱的。我与他们相处得很好,他们有时还帮我做点家务、搬搬重的东西。我只是觉得,国家是一个冤大头,投资这么多钱与人力,做这么简单的事,实在不值。

我与国保部门警察聊天时说:“每个月花费十万元人民币,又派出9个劳力,只是为了记录一条我出门或回家的信息,还不如把这笔钱的一半或三分之一发给我,你们一人也不要来了,我自己记录自己的走动时间及地点,天天汇报,肯定比现在这帮人记得详细而准确。你向领导汇报,我们做一笔交易吧。”哈哈,大家都笑了。

其实,现在已是5G网络时代,人脸识别、网络化管理,每个人出门都是在“裸奔”,还需要人看人的落后方式吗?而且,早在十年前我家周围已经安装了监视器,现在设备又更新了。

专属我的卫队是由两部分人组成,2013年后的警察是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选派的,2010年至今的保安人员是由上海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局或杨浦分局雇佣的,来自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

因此,我为了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考虑,了解自身相关的信息,于2019年12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编号:1118759899378),要求公开上海市公安局(或杨浦分局)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就借用保安人员的《保安服务合同》、支付每年保安服务费的收据及实际支付9年8个月(2010年2月至2019年12月)的保安服务费总额的政府信息。

根据邮局凭证,上海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12月13日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表。但是,上海市公安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因此,我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的上级行政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EMS:1116550107478)。

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部门于2020年1月16日签收我的行政复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复议的法定职责,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因此,我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0年3月30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EMS编号:1118760068378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已收到我的起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但三中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共中央决定的立案登记制。因此,我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20年6月26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我估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许也是装聋作哑。

上述部门都装聋作哑,有法不依,没有担当,谁也不愿负责,所以最小的问题也会推到您的桌面上,由本地区的最高领导人裁定及承担责任。

国家的财力、人力如此浪费,为什么相关部门或官员熟视无睹、不觉得痛心?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为什么上述部门不愿或不敢遵守?为什么这些部门都不作为,少做少错,或者无权不做?这是一个严峻的现实,请您关注。

这次网上信访,关于“节约财政开支撤销专属个人卫队”的信访事项,请您依法处理,并予以答复。

        此致

敬意

上海市民:冯正虎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冯正虎卫队的驻扎场所 (上海市政通路240弄仁和苑小区)

2、冯正虎家门口的监视探头

3、冯正虎卫队的每日工作情况记录复印件(2014-15年)

4、上海仁和苑132户居民的投诉信复印件(2014年11月7日)

5、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起诉状》(2020年6月26日)

监视冯正虎 -1
监视冯正虎 -2
监视冯正虎 -3
监视冯正虎 -4w

5、2020年7月3日冯正虎网上信访李强的截屏

中共上海市委——领导信箱_办理查询_个人信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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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正虎致函李强(2):平反冤假错案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7%ac%ac2%e6%ac%a1%e8%87%b4%e5%87%bd%e6%9d%8e%e5%bc%ba-%e5%85%b3%e4%ba%8e%e5%b9%b3%e5%8f%8d%e5%86%a4%e5%81%87%e9%94%99%e6%a1%88%e7%9a%84%e9%97%ae%e9%a2%98/ https://fzh1.cn/%e5%86%af%e6%ad%a3%e8%99%8e%e7%ac%ac2%e6%ac%a1%e8%87%b4%e5%87%bd%e6%9d%8e%e5%bc%ba-%e5%85%b3%e4%ba%8e%e5%b9%b3%e5%8f%8d%e5%86%a4%e5%81%87%e9%94%99%e6%a1%88%e7%9a%84%e9%97%ae%e9%a2%98/#respond Sat, 09 Dec 2017 13:07:20 +0000 https://fzh1.cn/?p=3680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同志:

您好。

2017年11月10日,我寄送您二本书《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5集)》、《保卫立案登记制》及《上海高院立案庭长张铮违反立案登记制的傲慢答复——崔福芳等5人集访上海高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录音》一文,请查收(EMS:1045788597123)。

今天,再向您寄送我编著的二本新书《平反冤假错案——不服上海法院裁判的案例汇编(第1集)》、《叶剑无罪申诉——没有证据仅凭嫌犯口供孤证定罪》及《张冠李戴、歪曲事实的上海高院驳回再审裁定书》一文,供参考。您可以进一步了解上海的司法现状。

1、172个案例是上海冤假错案的冰山一角

《平反冤假错案——不服上海法院裁判的案例汇编(第1集)》A4版304页,汇集172件不服法院裁判的冤假错案,其中刑事案11件、行政案160件、民事案1件,这些案件仅是上海冤假错案的冰山一角。172件不服法院裁判的冤假错案,加上《我要立案(第5集)》揭露的207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诉讼案件,379个司法不公正的案例涉及一百多名司法受害当事人,也表明有一百多户当事人家庭的利益受到损害,会影响一百多名当事人的家族及朋友同事的看法,波及上百万人对中国司法的不信任。

冤假错案不仅仅伤害司法受害当事人,而更重要的是,毁坏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基础——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使人民群众越来越对这个国家的司法公正失去信心。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2、当事人还在狱中受难的冤案

《叶剑无罪申诉——没有证据仅凭嫌犯口供孤证定罪》A4版206页,汇集了2017年8月29日致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刑事上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新的质疑与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判决与裁定,证明叶剑无罪。

叶剑,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2000年毕业于江西省上饶公安学校,曾任该校学生会主席。2006年6月来上海市松江区找工作,在同乡张锋开设的赌场逗留,不懂赌场的规矩,当面揭穿“抽老千”的秘密,得罪了赌场老板,2006年10月、11月遭受两次凶残砍杀,险些伤命,留下终生残疾。叶剑报案后,松江区公安局没有追查下去,反而是八个月后,叶剑被冤枉入狱。2007年7月23日凌晨松江地区又发生一起凶杀案,没有任何证据仅根据该案主犯刘燕平一人供述孤证,原审的公检法就认定叶剑是该案的共谋主犯,被上海市高级法院终审裁决判处无期徒刑。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现在叶剑被关押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已坐牢十年多,受尽折磨,但始终不认罪。叶剑在狱中自身难保,申冤的呼声极其微弱,根本无力再提出自己被凶杀的控告。十年多,社会上遗忘了叶剑,很少有人知晓叶剑的冤案,更没有人提起2006年在松江地区连续发生二起带有恶势力性质的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该案至今未破案,叶剑及其朋友张勇是受害人。

叶剑的母亲叶桂香不断地为儿子喊冤求助,引起国内一些知名法律人的关注。冯正虎于2016年9月撰文《叶剑的冤案》,首次公开叶剑被故意伤害案与叶剑冤案,引起公众与相关部门的关注。2017年3月,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文东海律师受托对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全面调查取证,还原十年前的案情全貌,撰写《叶剑、张勇被故意伤害案调查报告》,并向上海松江区的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目前松江区公安局已启动侦查程序。

上海公检法将一个无辜的年轻人叶剑活活被送进在冤狱中折磨了十年多,至今尚未平反,而对叶剑被凶手砍杀的暴力犯罪案件,却十年多渎职不办,让罪犯逍遥法外。这是国际大城市上海的司法黑暗,不仅不公正,而且相当残忍。

3、应当依法申诉审查,开启平反冤假错案之门。

《张冠李戴、歪曲事实的上海高院驳回再审裁定书》一文反映上海市高级法院申诉审查庭庭长田文才的办案实况。田庭长是144份驳回再审行政裁定书的审判长,居然作出如此荒唐的裁定,连基本的出庭事实都没有搞清楚,就张冠李戴,瞎裁判。

同一个诉讼当事人朱仁昌,原审法官姚佐莲在同一个法庭上审理朱仁昌的三件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2016)沪01行初135号、191号、246号),但田庭长等合议庭法官审查后,三份相应的高院裁定书认定的出庭事实是不同的。(2017)沪行申115号高院行政裁定书认定,朱仁昌在法庭;(2017)沪行申155号、197号高院行政裁定书认定,朱仁昌不在法庭。

这么简单明了的法庭事实都搞不清楚,敷衍了事,睁着眼睛在瞎编乱造裁定书,人民群众还可以相信这样的审判是公正的吗?上海高院是地方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高院申诉审查庭的审查是如此粗糙不负责任,受冤者还有司法救济的希望吗?这样的法官把持法庭,平反冤假错案成了无法实现的中国梦,人民群众将对依法治国失去信心。

请您关注上海司法,保证宪法法律在上海地区得以实施,保证兑现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群众的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个人、一个机构、一个国家不可能不犯错误,但是如果机体是健康的,没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动康复的机能,犯了错误就会改正。我们期盼,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有决心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有勇气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17年11月21日

附件:
1、《平反冤假错案——不服上海法院裁判的案例汇编(第1集)》
2、《叶剑无罪申诉——没有证据仅凭嫌犯口供孤证定罪》
3、《张冠李戴、歪曲事实的上海高院驳回再审裁定书》
4、2017年11月10日邮寄材料的邮局凭证(EMS:1045788597123)
5、《我要立案》、《保卫立案登记制》、《平反冤假错案》电子版

图1、冯正虎第2次致函李强的邮局凭证(2017年11月10日)

20171121-上海市委李强

图2、《平反冤假错案(第1集)》、《叶剑无罪申诉》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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